一、哪些事是纪检监察机关管的?(“六个受理”)
1. 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 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 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 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哪些事不是纪检监察机关管的。(“三个不受理”)
1. 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 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以上包括:
⑴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
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
⑷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⑸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⑹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
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不服;
⑻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补偿安置工作或有关保障措施不满;
⑼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以及由此产生的有关纠纷;
⑽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社会救济等问题;
⑾医疗事故鉴定,医疗纠纷;
⑿交通事故、户口管理等问题。
3. 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三、派驻纪检监察组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1. 受理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
2. 经省纪委、省监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被监督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处级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指导被监督单位机关纪委审查科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科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3. 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4. 依法对被监督单位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领导班子和省委管理的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向省纪委、省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会同被监督单位开展调查处置,强化监督职责。受理对被监督单位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5. 经省纪委、省监委批准,负责调查被监督单位非省管的处级以下公职人员涉嫌贫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受理被监督单位监察对象不服派驻纪检监察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6. 按照管理权限,对被监督单位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
1. 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 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 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的,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 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 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 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五、检举、控告、申诉人的义务
1. 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2. 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反,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3. 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六、信访举报注意事项
1. 坚持实事求是,如实举报。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诬告、诽谤、陷害他人,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2. 反映公款吃请、大操大办、公车私用、公款旅游等时效性较强的问题,请及时拨打派驻纪检监察组信访举报电话0931-8821428。
3. 举报人反映问题应提供具体事实材料,并尽量提供相关证据,如照片、录音、视频等,切忌内容空泛、道听途说、凭空想象。
4. 如需查询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及去向,署实名举报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具体负责办理信访举报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查询。匿名举报不接受查询、为保障举报信息安全,不接受电话和来信查询。
5. 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举报,有关纪检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举报事项,不要重复举报、多头举报、越权举报。
6. 对三个月内的重复举报不再受理。
七、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信访举报渠道
1. 网络举报:gsszghjjz@163.com。
2. 电话举报:0931-8821428。
3. 来信举报:兰州市城关区东郊巷26号甘肃省总工会1116室。
4. 来访举报:兰州市城关区东郊巷26号甘肃省总工会111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