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 1079 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法院对待离婚诉讼的裁判依据,唯一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何才算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今天,陇姐学法为大家解答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问题。
另外,针对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则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的多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还需从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最终判决。那么今天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里,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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