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女联合会,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妇女联合会,省委有关部门、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省妇联团体会员: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大力宣传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各条战线优秀妇女,充分发挥妇女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广大妇女立足岗位干事创业的热情,团结引领广大妇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幸福美好新甘肃贡献巾帼力量。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妇女联合会决定,2023年评选表彰一批全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甘肃省巾帼文明岗: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中以女性为主体的处、科(室);行业单位的女性班组、岗台、车间、站所、生产线等;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中以女性为从业主体的商户(店)、小组、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基地等。
2.甘肃省巾帼建功标兵:各行各业中立足本职,争创一流,为推动城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贡献的优秀女性个人。
3.甘肃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在乡村振兴、就业创业、科技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群体;在关注妇女民生、推动妇女发展中提供政策支持和有效服务,营造妇女发展良好环境的优秀团队。
(二)表彰名额
甘肃省巾帼文明岗100个、甘肃省巾帼建功标兵100名、甘肃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50个。具体推荐名额见分配表(附件2)。
二、 评选条件
(一)甘肃省巾帼文明岗评选条件
1.原则上女性人数应占成员总数的60%以上。领导班子至少有一名女性。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
2.全体成员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3.全体成员始终走在时代前列,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四有”“四自”精神, 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中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4.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 有明确的争创计划,细化的创建标准,完善的学习培训制度,创建档案健全,创建管理机制完善。将创建活动纳入文明建设和女性人才培养规划统一部署推进。在醒目的场所亮身份、亮承诺、亮标准,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畅通,为女性服务大局、奉献社会、建功立业营造良好氛围。
5.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积极参与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受到公众好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6.原则上应已获得市(州)级、县(区)级党委、政府评选的先进集体、优秀党组织等表彰或其他奖励。
7.甘肃省巾帼文明岗称号不重复授予。
(二)甘肃省巾帼建功标兵评选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包括在省内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港澳台同胞。
2.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3.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伟大实践,贯彻新发展理念,在参与“乡村振兴巾帼行动”“巾帼就业创业促进行动”“科技创新巾帼行动”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工作作风扎实,爱岗敬业、勇挑重担,吃苦在先、乐于奉献;刻苦攻关,开展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在创业创新中成绩突出明显;立足岗位、履职尽责,热心为民服务,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
5.原则上要求近五年内至少获得1次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市(州)级、县(区)级党委、政府评选的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等表彰或其他奖励。
6.甘肃省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三)甘肃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部署工作中充分考虑妇女发展需求,为促进妇女发展提供支持、营造良好环境。
2.组织发动妇女发展产业、就业创业、科技创新成效显著。
3.关注妇女发展,关爱留守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为妇女平等参与发展、共享改革成果提供有效保障和服务。
4.原则上应已获得市(州)级、县(区)级党委、政府评选的先进集体、文明单位、优秀党组织等表彰或其他奖励。
5.甘肃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三、评选程序
本次评选实行等额推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分别在本单位,市(州)、省直部门和全省范围内进行三次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一)单位推荐。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进行公示。拟推荐的先进集体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拟推荐的先进个人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其中,拟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公安部门的意见,推荐人选为企业及企业负责人须征求其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对非公有制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同时征求统战部门和工商联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填写明确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工作由推荐单位统一组织办理。
(二)市州或省直部门初审。推荐对象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女联合会审核后报市级评选机构。各市级评选机构(或省直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推荐程序的规范性和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并在本地区范围内对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全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省级复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复审后提出初步建议,由全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表彰对象名单,并在全省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四、工作要求
(一)重点面向基层一线。在评选过程中注重向生产和服务一线的劳动妇女和集体(班组)倾斜,副厅级或相当于副厅级以上的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20%。女科技工作者、基层一线的女职工、女农民参评比例应达到50%以上。妇联系统的单位参评比例不得超过15%,干部参评比例不得超过10%。不得同时推荐集体及其负责人为拟表彰对象。
(二)注重城乡统筹平衡。各地妇联组织评选推荐时,注重统筹平衡城乡参评比例,须按照本地区农业人口比重或农业经济占当地经济比重考虑涉农比例,适当向科技创新、粮食安全等领域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倾斜。
(三)严格评选标准。坚持以政治素质、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凡近5年内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不能参加巾帼文明岗和先进集体的评选推荐;凡任期内本单位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原则上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推荐。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推荐对象材料实行自审负责制,各评选推荐单位要严把事迹材料审核关,防止暗箱操作。对于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或个人,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和推荐名额。各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程,按时、按名额、保质保量统一报送推荐材料。
五、表彰方式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印发表彰决定,对评选出的“甘肃省巾帼文明岗”“甘肃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甘肃省巾帼建功标兵”颁发证书。
六、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妇女联合会联合成立全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妇联妇女发展部,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见附件1),市(州)也应成立相应评选机构。
七、进度安排
为确保评选推荐工作按期、高质量完成,请各市州、各部门于2023年7月31日前填写《评选工作联系表》(附件3)和《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4)电子版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初步审核通过后继续按程序进行推荐。于8月31日前正式报送推荐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式两份,包括推荐表(附件4-8)、推荐工作报告、公示材料原件、公示结果说明,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推荐材料电子版在“甘肃妇女网”下载,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规范、客观、真实地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更改格式。
联 系 人:杜梅芳 惠子卿
联系电话:0931—8270592 8270293
通讯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曹家巷1号新闻出版大厦11楼省妇联妇女发展部
邮 编:730000
传真电话:0931—8270592
电子邮箱:gsflfzb@126.com
纪检监察监督电话:0931-8270230
附件:
1.全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3.评选工作联系表
4.推荐对象汇总表
5.甘肃省巾帼文明岗推荐审批表
6.甘肃省巾帼建功标兵推荐审批表
7.甘肃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8.征求意见表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妇女联合会
2023年7月8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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