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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意见
时间:2014-1-8 0:00:00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党的十八大首次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党代会报告,这对于男女两性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同等作用,在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中共建共享社会成果具有重大意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深入实施,全面推动妇女事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立足于现阶段国情和省情,在承认和尊重两性生理差异的基础上,把男女平等协调发展原则推广到一切社会领域,促进男女两性在人的尊严、价值上的平等,以及在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上的平等,确保男女两性平等的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必须紧扣促进性别平等这一核心任务,突出性别平等观念,确保到2018年,在参政、就业、教育、卫生、婚姻家庭等重点领域的性别不平等现象得到明显改善,女性参与民主决策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明显强化,性别差序和性别差异明显弱化,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不断健全,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结果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性别公平体系。

  三、政策措施

  针对目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国策内容细化成具有可操作性的20个政策措施,实现重点领域的性别平等。

  (一)完善体现性别公正的法规政策体系。加强涉及性别平等问题的立法调研,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出台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反家庭暴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改完善《甘肃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到2018年,形成比较完善的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规政策体系。

  (二)推动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省内各类地方性法规、规章、单行条例,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共政策,在制定、出台和实施的过程中,均应做出性别平等原则的分析和研判,确保男女两性从源头上获得平等对待。对于违背性别平等基本原则的,应该及时做出调整或修改。

  (三)完善顶层设计。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进一步体现男女平等,从制度建设、政策安排、项目设计上做到公平公正。

  (四)实现指标融合。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实施《甘肃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作为管理妇女事务的主要抓手,做到领导到位、保障到位、投入到位、督查到位,促进男女两性协调发展、共同进步。重点做到“五纳入”:纳入地方法规政策,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纳入为民办实事的发展项目,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责任考核内容,确保妇女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

  (五)加大女干部配备力度。重视女干部配备,使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数量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增加。到2018年,每个市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县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每个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配备1名女干部。担任市县党政正职的女干部要有一定数量,其中,市州党政正职中一般各配备1名女干部;所辖县数量较多的市州,县市区党政正职中一般各配备1名女干部;在一个县市区的范围内,乡镇党政正职一般各配备1名女干部。省市县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并且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正职女干部。

  (六)提高妇女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水平。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时,党代会女代表、人代会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对各级官方机构、社会团体中的两性代表或委员的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在参与公共决策和社会事务上,重视发挥女性作用。

  (七)激发基层妇女民主参与热情。在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农业地区100%的村委会中要有女性成员,牧业地区90%的村委会中要有女性成员。村党组织换届时,村妇代会主任是党员的作为村党组织委员候选人,根据村情实行村党组织妇女委员专职专选。每个城市社区居委会中要有女性成员,其中担任正职的达到总数的5%。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决策时,要充分听取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

  (八)规范村规民约。在民政部门设立村规民约指导委员会,规范各种村规民约和地方习俗,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特别是对基于性别原因而做出区别对待的村规民约,民政、司法等相关部门要及时介入予以纠正。

  (九)发挥妇女在扶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实施“1236”扶贫攻坚行动,帮助贫困妇女尽快脱贫致富。强化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的政策效应,推动就业困难妇女平等获得金融支持和保障,大力发展以妇女为主的规模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旅游服务等产业,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开展技能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服务,增强妇女参与竞争和职业转换能力,帮助其成功创业立业。

  (十)消除就业再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加强督促落实,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在发布招考、招聘信息时,不得有性别要求,不得规定男女比例,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招聘录用过程中出现婚孕歧视现象,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它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畅通受理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类就业中性别歧视现象。

  (十一)维护女性劳动权益。依法规范招工用工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切实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特别是隐性歧视,严厉查处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行为。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业绩或体现同等社会价值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支付同等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障。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或降低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好涉及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争议案件。

  (十二)加强从业技能培训。人社、教育、科技、农牧、扶贫等部门要把妇女的从业技能培训纳入本部门培训规划,明确所占比例,分层次、分阶段推进落实。发挥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的作用,为妇女从业培训提供场地、师资、教材及其它资源支持,提高妇女从业技能培训机会均等化水平。到2018年,妇女从业技能培训合格率达到有培训意愿妇女劳动力总数的80%,符合条件的人员资质证书持有率达到90%以上。

  (十三)提高妇女健康保障水平。推行免费婚检制度,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宣传,采取切实措施,鼓励新婚夫妻参加婚检,并提供便利条件和优质服务。加强女性保健宣传教育,提高女性保健意识,保护女性身体健康,加强对涉及女性健康的医疗广告监管力度。加大妇女病普查和“两癌”贫困妇女救助力度,使“两癌”贫困妇女能充分享受民政、卫生等部门的救助政策。

  (十四)完善孕产假期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女性产假制度和男性护理假制度,并研究出台男性育儿假期制度,使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十五)加强基础设施服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建设公共场所母婴室、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时,必须兼顾女性特殊需求,妥善解决女性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加快妇女庇护所建设,各市、县将妇女庇护所建设纳入本级发展规划,建设、管理、运行费用由本级财政负担,运行、管理工作由妇联组织或妇联组织委托的第三方负责。力争到2018年,50%以上的县市区建成妇女庇护所,为遭受暴力的妇女提供帮助和救济。

  (十六)推动家庭工作体系建设。深化家庭文明建设工作,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先进性别文化和正确婚姻家庭观念影响妇女、带动家庭。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切实提高家长的教育素质和能力。把性别意识教育纳入家庭教育重要内容,逐步消除性别角色刻板印象。加快家庭服务产业建设,完善家政服务业、家外病患陪护服务业、养老助残服务业、家庭外派委托服务业、家庭特色服务业和其它新兴家庭服务业,减轻妇女家务劳动负担。

  (十七)切实维护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在身份认证的基础上,保护外嫁妇女、离异妇女的土地、住房、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权益,重点对矛盾较为突出的征地、拆迁等方面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跟进,坚决予以纠正。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涉及妇女权益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充分体现和维护对妇女群众利益的特殊保护原则,依法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综合治理拐卖妇女儿童、侵害女童等犯罪行为,对犯罪分子严惩不贷,决不姑息。

  (十八)加强妇女维权队伍建设。到2018年,基层人民法院普遍成立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实行对妇女儿童维权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在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侵害的民事案件中,积极吸纳妇联推荐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基层人民法院和当地妇联要推动建立妇联干部人民陪审员队伍,司法部门要加强妇联系统人民协调员队伍建设。到2018年,各县市区至少有1名以上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有1名以上干部担任人民调解员。各地层层建成具有心理咨询师、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资质的维权干部队伍,为妇女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十九)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各级政府要完善相关政策,为贫困、残疾、老龄和留守流动等弱势妇女群体的生存发展提供更多扶持和救助。要围绕重点难点,每年选择若干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推出一些覆盖面广、带动力强的民生项目,集中力量办一些让妇女群众直接受益的实事。

  (二十)坚决制止商业娱乐领域的性别歧视。宣传、文化等相关部门应严格审查管理,广告经营者要严格自律,杜绝在文章、广告、节目中将性别议题猎奇化和庸俗化,出现歪曲利用女性形象或以女性身体为卖点,贬抑、否定女性人格尊严的各种性别歧视内容。

  四、保障机制

  为确保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深入贯彻落实,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建立并实施五大保障机制。

  (一)组织领导机制。省市县分别建立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联席会议制度,由党委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任副召集人,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各自职能,做好衔接汇报、工作部署、具体实施等工作。

  (二)宣传教育机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揽,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活动。设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理论研究会,加强调查研究,注重理论研究和成果运用。健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新闻媒体要增强国策意识和性别敏感,把男女平等理念贯穿在新闻传播各环节。

  (三)督促落实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有关法规政策贯彻落实的督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联席会议接受社会各界对性别不平等问题的投诉,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监测评估机制。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在立法部门成立性别平等专家团,参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在顶层设计和实施全过程充分体现性别平等。省政府妇儿工委负责定期监测、评估全省性别平等工作情况,分年度形成报告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并向社会公布;协调有关部门实施性别统计、性别预算和性别审计。

  (五)表彰奖励机制。联席会议定期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情况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目标责任考核相挂钩,作为表彰奖励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