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妇联、司法局: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调处家庭纠纷、消除家庭矛盾中的工作优势和独特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妇联、省司法厅就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纠纷呈现出数量增多、内容多样、成因复杂等新变化,一些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调处,极易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甚至诱发刑事案件。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有效遏制婚姻家庭纠纷多发态势,是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平安甘肃的需要。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指导人民调解的重要职能,妇联组织联系着广大妇女,在家庭领域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调处婚姻家庭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平安,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协同推进婚姻家庭纠纷的有效解决,努力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为推进和谐平安甘肃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建立妇联组织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㈠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婚姻家庭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具有较强的中立性。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原则上设在县级,悬挂“XX县(市、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同级妇联分管领导担任。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和人员组成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同级妇联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业务指导。
㈡建立人民调解员队伍。婚姻家庭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和3-5名人民调解员组成。人民调解员由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从妇联工作人员和懂法律、有专长、为人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维权志愿者中选聘。人民调解员任期3年,可连续聘用。当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并根据需要补聘。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将村妇代会主任聘任为人民调解员。
㈢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托妇联现有维权阵地为调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调解室设置人民调解员席、当事人席、旁听席,公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及人民调解员名单,调解工作职责、基本原则、调解程序等。
三、切实加强对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
㈠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要把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和作用发挥作为服务民生的实事工程切实抓紧抓实,及时成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
㈡完善机制,严格内部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指导、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并协调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等职能部门为有需求的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调解纠纷。严格遵守调解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按照规定,统一使用规范的人民调解文书(见附件2)。要建立健全学习、例会、培训、统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规范运作,定期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备调解工作情况。
㈢明确职责,依法规范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主要调处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扶养纠纷、抚养纠纷、继承纠纷)以及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其他民间纠纷。要坚持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基本原则,通过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引导家庭成员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平安、社会和谐稳定。
㈣密切配合,强化工作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要相互支持、抓好落实。要切实加强对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督查和业务指导,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积极协调和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将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要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推动新时期婚姻家庭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发展。
附件:1.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2.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卷宗
甘肃省妇联 甘肃省司法厅
2014年5月15日
附件1
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一、受理调解
(一)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
(二)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属于职责范围的纠纷后主动介入进行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二、安排调解员
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指定一名或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过程
(一)参与对象。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二)调解地点。调解纠纷可以在调解室进行,也可以就地进行,应当及时。
(三)实施调解。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防止纠纷激化。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四、调解结果
(一)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口头协议记入《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请求制作的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发给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备查。
(二)调解不成功。调解员调解纠纷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记录与归档
调解员认真记录调解情况。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回访等材料立卷归档。
附件2
调 解 卷 宗
卷 名:
卷 号:
调 解 员: 调解日期:
立 卷 人: 立卷日期:
保管期限:
备 注:
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年 月 日,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 之间的纠纷。
案件来源:①当事人申请②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签名)
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由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记录
时 间:
地 点:
当事人:
参加人:
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调解记录:
调解结果:
1.调解成功 2.调解不成 3.有待继续调解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调解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 、争议事项: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本协议一式 份,当事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调解员(签名)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记 录 员(签名)
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编号: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 、争议事项: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调解员(签名)
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由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