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梅(化名),2011年与其丈夫王霖(化名)结婚。2016年,王霖的父母出资为王霖和刘梅买了一套商品房,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买方只有王霖一人签名,房产证上也只有王霖一人的名字。现刘梅与王霖因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刘梅想离婚,但与王霖协商不成。
如刘梅起诉离婚,她能否要求分割上述房屋?
律师建议:
上述房屋属王霖个人财产,刘梅无权要求分割该房屋。根据法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