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秦丽(化名)结婚怀孕了,产后秦丽很想继续工作,那么对于在职孕妇有什么特殊待遇?
n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第6条的规定,对怀孕妇女在劳动保护上的规定主要有: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同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如果单位对此还有具体内部规章的,按照规章执行,但是不能少于法律规定的天数。
本案中,女职工秦丽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如果难产,增加产假15天。如果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并且,秦丽可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第6条规定的4项特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