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红(化名)是某村农民,其父母已去世,家有一个哥哥,出嫁后其户口仍在娘家未迁出,且在夫家未分得承包地。因考虑到小孩上学便利,刘晓红与丈夫商量后一直带着孩子在娘家生活。因国家公共建设需要,刘晓红娘家的数亩承包地被征收,共发给补偿款12万元,但刘晓红的哥哥拿到补偿款后以刘晓红已出嫁为由,将该款项占为己有,拒绝分给刘晓红。
刘晓红依法应否分得征地补偿款?
律师解答: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本案中,刘晓红对征收前的该土地享有承包权,土地征收后刘晓红应分得补偿费,因此,刘晓红哥哥的做法是违法的,刘晓红依法应分得该土地的征地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