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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姐学法|离婚后,前妻有权分割安置房吗?
时间:2018-09-27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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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0年,刘欣(化名)与张明(化名)结婚, 2016年6月,张明家的房屋拆迁,刘欣根据当地拆迁政策属于张明户拆迁安置人口。2018年5月,刘欣与张明离婚。2018年8月,安置房建成,张明家分得三套安置房,但张明拒绝将此安置房与刘欣分割,也拒绝给予任何形式的拆迁权益补偿。

刘欣依法能否要求分割安置房?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刘欣与张明结婚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明家的房屋拆迁,而拆迁安置权益是一种财产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虽然刘欣与张明离婚,但这并不妨碍刘欣请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拆迁财产权益。

因此,夫妻离婚时补偿安置尚未落实的,在离婚后仍可要求分割相关财产。刘欣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安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