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某社区居民张某因邻居王某私自把两家宅基地之间的过道加盖煤房导致张某一家出行困难,将王某拉到社区调解员李某跟前评理,李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二人进行了劝解并协助二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签字盖章。 15天后,王某认为社区无权做自己与张某之间纠纷的调解,拒绝社区做调解工作,拒不执行调解协议。张某再次来到社区要求社区强制执行调解协议。调解员李某要求王某执行调解协议,王某认为自己已经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大闹社区。面对这份拒不执行的调解协议,社区的调解是否有效?
解读: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主性、自治性决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和方式的灵活性。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一方当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明确拒绝调解的,调解员不再调解,而是告诉争议双方到人民法院起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王某在调解当日没有明确表示不接受社区调解员的调解,在执行过程当中提出不同意调解,属于事后表示,调解协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