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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赘女婿不尽责 抚养协议可撤销
时间:2015-12-30 0:00:00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在我省农村双女户家庭,招女婿的现象很是常见,可是家住高台县,身为岳母的张霞并没有像同村其他招女婿家庭一样享受其乐融融、和谐幸福的家庭生活,反而遭受着接二连三的打击。

  短暂而充满矛盾的幸福时光。1997年4月,张霞听从了亲戚的劝说,准备为身患小儿麻痹症的大女儿招亲。张霞的姑姐将自己丈夫的侄子王小强介绍给了张霞。姑姐和张霞对王小强及其家庭进行了一段时间的考察,觉得王小强老实本分,家庭困难,兄弟多,找媳妇比较困难,王小强本人及其父母愿意让儿子入赘。考虑到当时二女儿年龄尚小,大女儿又是残疾人,张霞和老伴王宝认为以后养老还要依靠入赘女婿,便邀请家里的亲戚及长者与王小强共同商议,提出王小强入赘后,家里由王小强做主,王小强要善待大女儿,并抚养小女儿成人,赡养张霞和老伴王宝,家里的房产及其他财产在张霞和老伴王宝百年之后归女婿王小强所有,小女儿不继承。王小强同意后,双方当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及保证书,同年5月,在亲戚及女婿的建议下,张霞夫妻和女婿王小强到县公证处办理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在婚后的前两年时间里,王小强任劳任怨,主动照顾妻子及儿子,对两位老人也是极其孝顺。张霞和老伴王宝对女婿王小强非常满意,邻居也对王小强赞不绝口。然而好景不长,繁重的农活和家庭负担让王小强的脾气变得越来越暴躁,随着二儿子的出生,家里的经济状况开始恶化,岳母张霞患上了眼疾不能照顾小孩,岳父王宝只得在家照顾一家老小,家里的所有农活和经济负担都由王小强一人承担。日子长了,王小强认为自己所有痛苦的根源都来自妻子,他开始变着法子折磨妻子。每天夜里,当家里其他人都睡着的时候,王小强便开始打骂妻子。刚开始的时候,王小强还只是小打小闹,随着妻子的隐忍,王小强动手越来越频繁,越来越严重。

  压垮这个家的最后一根稻草。2009年,村里的好多土地开始征用,张霞家的3亩地也被征用,张霞和女婿王小强商议,用征地补偿款在离村口近的自家地里申请宅基地盖几间新房。受经济条件限制,新房盖成后,门窗及内部装修一直未完成。由于没有资金来源,王小强便随同村的年轻人外出打工。刚开始,王小强每年都回家1、2次,但近三年来,王小强都没有回过家,听同村的人说,王小强在外边又找了一个女的,不愿意回来了。张霞的大女儿听到这个消息之后,精神大受打击,开始一病不起,张霞也哭瞎了双眼。老伴王宝在遭受一连串的打击之后患上了重病。年幼的孙子无人照顾,高额的医疗费无法承担,这个家病的病、残的残、幼的幼,处在了崩溃的边缘。

  迎来生活的曙光。2014年,张霞和老伴王宝多方打听到了女婿王小强的消息,两人联系王小强希望其回家承担家庭义务,但遭到了王小强的拒绝。王小强明确告知张霞和王宝,自己要与妻子离婚,并要求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分割财产。无奈之下,张霞到县妇联、县残联、县政府等部门信访,寻求解决此事。县妇联的工作人员热心接待了张霞,详细了解了张霞反映的情况,并精心挑选律师,为张霞提供了法律援助。在妇联组织的帮助下,张霞起诉至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王小强与张霞、王宝之间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解除了《遗赠扶养协议》。

  (本案例中,所有人名均为化名)

  ■律师解答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在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第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第三、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时生效,如果要对已经生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变更、撤销,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第四、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法律行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第五、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后,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被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经支付的供养费。

  在本案中,经岳父岳母与女婿王小强双方同意,遗赠抚养协议可以解除,女婿王小强虽然在前期承担了一定的遗赠扶养义务,但之后的几年不再履行义务,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法律知识普及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类是公民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一般来说,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不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

  另一类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里的遗赠人一般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他们享有受其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扶养的义务。集体所有制组织,一般是指“五保户”、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五保户”遗赠财产的权利。

  在效力方面,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权利义务:遗赠抚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遗赠扶养协议解除时,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