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家庭暴力,她该怎么办
⊙省妇联权益部
2015年2月14日,在一个漆黑的夜里,身怀六甲的王小兰(化名)逃离家门,来到了朋友家。导致王小兰离家的导火索是丈夫持续的家庭暴力。
祸端-----一桩再三犹豫的婚姻。2013年底,王小兰的母亲与自己的亲姐姐商议,让女儿王小兰嫁给外甥张强(化名),因为张强不是姐姐亲生的,王小兰嫁过去之后是亲上加亲,对姐姐老年之后也有个照应。很快,王小兰的姐姐同意了妹妹的提议,儿子张强从小就对表妹很有好感,表示十分愿意这桩婚事。随后,母亲便将这件事告诉了在兰州打工的女儿王小兰。王小兰听到这件事后,明确的回绝了母亲,并告诉母亲,自己与表哥的感情没有达到结婚的程度,希望母亲再作考虑。2014年3月,王小兰的母亲因乳腺癌在兰州住院,在此期间,表哥张强经常到医院陪护,母亲便一直做王小兰的工作,希望她能够重新考虑自己先前的提议。在母亲及家人的劝说和张强的强烈追求之下,王小兰觉得嫁给表哥或许是个不错的选择。2014年5月1日,王小兰与张强在老家摆了酒席,领了结婚证。
噩梦----丈夫持续的家庭暴力。婚后不久,王小兰与张强到兰州来打工。王小兰发现张强经常酒后对自己破口大骂,有时甚至还动手打人,并时常到自己工作场所附近盯梢或是用自己的手机与男同事联系。王小兰和张强因为这些小事经常发生争吵,渐渐地,张强开始对王小兰实施暴力。7月10日,张强将王小兰的两颗牙齿打掉了,王小兰一气之下要求与张强离婚。不料,张强坚决反对,并将王小兰关在了出租屋。3天后,王小兰逃离出租屋返回了娘家,张强随后赶到了王小兰家。在王小兰家里,张强跪在王小兰及其家人面前,表示自己是害怕失去王小兰才做出了如此粗暴的举动,希望王小兰给自己一次机会,自己绝不再犯。在家人的劝说下,王小兰又跟随张强回到了兰州。
回到兰州半个月后,王小兰怀孕了。怀孕原本是一件喜事,可在王小兰的眼里却成了噩梦。原来,张强自从王小兰再次回到自己身边后,便待在了家里,借口是要与王小兰培养感情,天天要接送王小兰上下班。王小兰刚开始觉得没什么,可是怀孕后,张强又开始了对王小兰新一轮的折磨,晚上经常不让王小兰睡觉,一定要说清楚孩子是不是自己的,后来发展到要王小兰写保证书,不去上班必须待在家里,不许和路上碰到的任何男性说话等等。如果王小兰有一点儿做不到,等待她的便是拳脚相加。
挣脱----一张离婚起诉书。王小兰无法忍受丈夫的暴力,在朋友家躲了一晚后,在朋友的陪同下,向妇联、派出所等机构救助。最后,王小兰在家人的支持下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求,张强也觉得已经无法挽回,在双方家长的劝说下,同意离婚。对于即将出生的孩子和未来生活所要面对的艰辛,王小兰感到自己无法承受。
■律师建议:
面对家庭暴力,首先是收集证据。
方法一,报警。警方的警记录是证明家庭暴力的最好的证据,且证明力较高,高于一般证据。方法二,自行收集。当事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打开手机录音录像功能;条件不具备的,可以将身体受伤害的部位拍照,撕扯的衣物、头发等留存。方法三,司法鉴定。对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当事人,根据受伤害的程度,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做司法鉴定,也可以找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方法四,及时就医。医院的病历记载、医疗费单据可以可出警证明等一起作为证据使用。方法五,证人证言。如邻居、亲戚朋友的言词证据。对报警有困难或警方不及时接入的,可以向当地妇联投诉。妇联组织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后会进行认真记录,协助报警和搜集证据。
其次是寻求解决。方法一,当事人想继续共同生活的,可以请求各级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有效的调解协议。若一方反悔,可以向法院起诉。方法二,起诉离婚。当事人认为没有必要共同生活的,可以已收集好的证据提起离婚诉讼。
■适用法条
1、《婚姻法》第46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伤残等级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定赔偿金额。
2、《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第23条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威胁、精神受控制的情况,甚至存在典型的“分手暴力”现象,严重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人民法院有必要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确保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26条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
人民法院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等为法律依据。
第27条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28条 申请人申请并经审查确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附带解决以下事项:
1.申请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 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的生活费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
2.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而接受治疗的支出费用、适当的心理治疗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留待审理后通过判决解决。
第29条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紧急保护裁定有效期为15天,长期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至6个月。确有必要并经分管副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至12个月。
第55条 财产利益受影响时的补偿与照顾在加害人自认或法院认定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需要治疗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响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财产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的,在财产分割时应得到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