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在网上聊天认识了男友陈某,两人 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之后,田某便和陈某商 议一起到陈某所在的公司打工。两人相处一 个月之后,觉得脾气和性格很投缘,便开始 一起在外租房生活。一年之后,通过努力, 陈某和田某在市中心开了一家首饰店,生意 不错,两人积攒了 10 多万元。田某考虑自己 已经 32 岁了,是该组建家庭的时候了。而陈 某觉得 30 来岁是男人奔事业的黄金期,结婚 的事等事业小成之后再考虑。两人之间因为 结婚的事起了纷争,感情也没有以前融洽, 就在这个时候田某发现自己怀孕了。考虑到 自己年龄较大,田某想留下这个孩子,便与 陈某商议两人能否尽快领证,暂时不举行婚 礼。陈某不同意田某的提议,坚持田某将孩 子打掉。田某始终舍不得打掉孩子,她想如 果自己把孩子生下来,陈某会不会因为喜欢 孩子,给自己和孩子一个家。之后,田某便 离开了与陈某共同租住的房屋,到城郊找了 一间房子生活。7 个月后的某天,陈某的同事 打趣陈某:“田某怀孕 7 个月了,你们结婚怎 么不告诉大家,害怕发喜糖吗?”。陈某才知道 田某并没有打掉孩子,便赶紧联系了田某。 田某便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了陈某,但是陈某 仍然拒绝了田某结婚的提议。田某该如何妥 善解决此事呢?
■律师解答
本案中,当事人田某和陈某自愿发生男女关系,田某怀孕属于自愿行为,陈某不存在 刑事责任承担问题。女方田某有权利选择生育 或不生育。若女方选择不生育,可以与男方协 商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流产费用,自愿 流产不能视为男方造成的人身伤害。若女方选 择生育,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 利,男方不履行对非婚生子女的义务,可诉至 法院。
对于财产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 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同居期间的 财产、债务的处理作了如下规定:
1. 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 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 分割。
2. 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 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 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 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 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予适 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 助。
5.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 继承死者遗产,且符合继承法第 14 条规定的, 可以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及债务的处理,有上述 专门规定的,可适用上述专门规定;没有专门规定的,实践中一般是参照 《婚姻法》 的规定 处理。参照 《婚姻法》 的规定,处理同居期间 的财产及债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 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 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 则判决。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 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一是与同居双方个 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 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 产,不能参与与分割。二是与子女的财产 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 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 与分割。三是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 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 的财产区别开来。四是与全体家庭成员共 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财产区别开来。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 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 同居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双 方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属共 同债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 债务,属于双方经营的,以双方共同财产承担 责任的,也属于双方共同债务。
2. 下列财产,可以认定为同居期间的共同 财产: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 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 财产。下列财产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财产: (1) 工资、奖金; (2) 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因继承或赠与所 得的财产,婚姻法第 18 条第 3 项规定的除外; ( 5 ) 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 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 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 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 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 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 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 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以下财产 属于一方的财产: (1) 一方的同居前财产。 ( 2 )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 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 活用品。 ( 5 ) 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本案中,田某和陈某解除同居关系时,对 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有约定且约定内容合法 的,应优先适用约定。无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 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田某和陈某就财产问题 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起诉法院判决。
■ 专家建议
自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 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后,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 男女双方只有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其婚姻关 系才受法律保护。近年来,未婚同居、未婚先 孕现象在社会上也较为常见,但未婚女性同胞 一定要知道以下几个小常识:
1.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婚先孕时,男 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2. 孩子出生之后,你才能通过法律途径索 要孩子的抚养费。
3. 女性怀孕待产时产生的费用,现行法律 没有明确的规定要由男方支付。
4.同居男女不存在青春损失费损害赔偿。 了解了上述知识的你,请爱惜自己的身 体,如果现男友真的爱你,真的在乎你,他会 成为你的丈夫,而不是以各种理由不愿和你组 建家庭。当我们遇到责任心不强的男友时,请 你相信,他只是你生命中的过客,果断的离开 或许是最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