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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外孙14年,外公外婆追索抚养费
时间:2018-6-19 0:00:00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1995年,赵某与尚某结婚,次年10月尚某生下女儿妍妍(化名),女儿的出生使两人拥有了为人父母的快乐,对他们来说,幸福美好的生活才刚刚开始。然而,不幸正在慢慢向他们走来。就在小妍妍3岁那年,妈妈尚某因病往进了医院,爸爸赵某为了更好地照顾妈妈,便将妍妍送到外公尚某某外婆张某处,由外公外婆照顾妍妍。

2000年9月19日,尚某病逝,年仅4岁的妍妍永远地失去了母亲。同年9月28日,爸爸赵某向妍妍的外公外婆出具了代为看护妍妍的委托书,并载明“同意孩子先暂由岳父、岳母抚养,我每月给会抚养费用叁佰元整。允许我自由探望,待孩子到16岁后,其家庭归属,由孩子自行选择决定。”然而时间不长,2001年4月,爸爸赵某向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妍妍的外公外婆归还妍妍,恢复其抚养权。该院于2001年5月10作出判决,确认爸爸赵某对其女妍妍具有法定监护权。但判决生效后,妍妍的外公外婆拒不交还孩子。于是,爸爸赵某于2001年7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多次向妍妍的外公外婆做说服教育工作,要求两人将妍妍交给孩子的爸爸赵某抚养,但外公外婆说,把妍妍交给赵某他们不放心,由他们监护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他们不服这个判决,也不会履行这个判决。由于孩子不能作为被强制执行的对象,所以法院于2003年10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此后,妍妍由外公外婆一直抚养。在外公外婆的照料下,妍妍于2014年考上大学。但期间,爸爸赵某未向孩子的外公外婆给付过抚养费。2014年1月16日,妍妍17岁,外公外婆诉至法院,要求孩子的爸爸赵某支付他们垫付妍妍的正常的生活费用、托费、学费、钢琴培训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4.6万余元。

办案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监护权利和义务与抚养权利和义务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义务。父母作为子女的第一顺序抚养权利义务人,抚养是其法定义务。无论孩子的外公外婆是否侵害了爸爸赵某对孩子的监护权,抚养义务均不得免除。因妍妍自2000年9月起实际由外公外婆抚养至今,期间,外公外婆为抚养妍妍而垫付的抚养费等,赵某应予以给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赵某给付孩子的外公外婆为抚养妍妍垫付的抚养费、医疗费共计15万余元。

赵某不服该民事判决,向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其2001年他已通过诉讼要求抚养孩子、确认对孩子的法定监护权的目的就是解除与孩子外公外婆的委托抚养协议,该诉讼已生效,此后,孩子外公外婆代养孩子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抚养费用是外公外婆的自愿垫付。故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2000年至2014年期间,赵某从未支付过孩子孤抚养费,妍妍在外公外婆的照料考上大学,外公外婆为此垫付的抚养妍妍的合理费用,赵某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给付。赵某给付给孩子外公外婆的抚养费用,就是对其女儿妍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本案审理的是外公外婆要求赵某给付因照顾妍妍生活垫付的费用的纠纷,而外公外婆抚养妍妍的行为是否侵害赵某的监护权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因此,赵某以外公外婆侵害其监护权为由,不支付外公外婆垫付费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确定外公外婆垫付费用的合理数额问题。2000年9月至2001年5月期间,赵某与外公外婆之间有委托抚养关系,赵某书面承诺每月给付300元抚养费。2001年6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外公外婆垫付妍妍的学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达77706.68元。除此之外,妍妍还有必要的生活费。原判根据赵某工资收入等确定外公外婆垫付的抚养费数额,虽没有法律依据,确定的15万余元费用与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妍妍生活的实际需要相对较少,但是,外公外婆的行为妨碍了赵某直接抚养妍妍,使赵某父女亲情疏远,而且外公外婆在照妍妍期间获得了更为亲密的祖孙亲情,因此,一审确认的15万余元垫付的抚养费用合理,其结果可予以维持。赵某关于一审认定垫付抚养费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孩子妍妍的外祖父母尚某、张某通过诉讼方式向孩子的生父赵某追索垫付的抚养费用,赵某以尚某、张某抚养妍妍的行动侵害了其监护权为由拒绝支付,一审判决赵某支付相关费用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由“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关系特殊,因此在处理时,合议庭充分考虑到这一特殊性,尽量协调调解结案。父爱对未成年人是不可或缺的,法院希望从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能够妥善处理抚养费问题,共同为妍妍营造一个融洽、和睦的氛围,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但因双方当事人矛盾冲突较大,未能调解成功,最终二审法院依法判决处理了该案。

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其他亲属因某种原因帮助抚养的,已垫付的抚养费用,有权向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主张。垫付抚养费的数额认定,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除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利益原则。

都说父爱如山,尽管孩子的外公外婆拒将孩子交给赵某,作为一个合格的父亲,在这种情况下他更应该及时支付抚养费。总有一天孩子会长大,将来的某一天当孩子得知还有一个默默奉献的父亲在不远处支持着自己时,孩子的内心会感觉到幸福。每个孩子来到世上能享受到如山的父爱、如水的母爱是幸福的,虽然失去了母亲,但是我们始终相信心若在,梦就在,爱更在。相信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