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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姐学法家长赔偿几十万元春节将至这些安全红线别踩
时间:2026-02-12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陇姐学法 | 家长赔偿几十万元!春节将至,这些安全红线别踩!



原姐妹们,大家好! 春节将至,年味渐浓,春节期间是燃放烟花爆竹的高峰期。但是,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既易引发安全事故、污染环境,也易触发法律责任,同时潜存安全隐患,稍有不慎可能造成火灾、伤人等安全事故。那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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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9岁男孩小李在无家长照看的情况下,在刘某家房屋门口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致刘某屋内财物被烧毁。男孩父亲李某以对方堆放易燃物品扩大损失为由,仅愿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某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李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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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事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如果烟花爆竹的燃放者或管理者因疏忽大意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受伤,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如果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如房屋、车辆等受损,燃放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第二十四条:在体育、文化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违规燃放,扰乱秩序的,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将非法燃放视为“使用”爆炸性危险物质,可以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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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提示

提示一:烟花爆竹这类高度危险物的使用者、占有者,对高度危险物具有安全管控义务,尤其不得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示二:故意向他人、车辆、住宅等投掷点燃的鞭炮,不仅是对他人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侵害,也可能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行为人及监护人须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提示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此销售来路不明或不合格产品,等同于给自己埋下“定时炸弹”。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下期再见。


END

省妇联权益部供稿

省妇联宣传部

省妇联网络及新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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