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霞是兰州市某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从事 文秘工作。因为她业务精湛,为人随和,领导和同 事都十分喜欢她。在工作三年之后,部门主管便提 升她专门负责日常接待和办公室文稿撰写。2015 年 年底,因单位临近春节放假,部门主管王强打电话 通知李小霞将排好的值班表尽快送到其办公室。因 王强的办公室在楼上,李小霞便从楼梯上走上去, 在经过楼梯时,发现楼梯间地面有些湿滑。送完值 班表之后,在洗手间门口遇见了清洁人员,李小霞 便告知楼梯间地面较滑,希望能采取一些措施以防 他人不慎滑倒。之后,李小霞便乘坐电梯回到了办 公室。30 分钟之后,因王强对值班表稍微做了修 改,李小霞再次走楼梯上楼取表,但在上楼过程中 不慎摔倒。李小霞被单位同事送到了兰大二院治疗, 经检查属于腿部粉碎性骨折,盆骨多处骨折。在李 小霞住院治疗期间,单位支付了 1 万元治疗费用之 后,就再也没有露面。李小霞未婚,且母亲年事已 高,家庭条件较差,后续治疗费用无法承担,在朋 友帮助之下拨打维权热线救助。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 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 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 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 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 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 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 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 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 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 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 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 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 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 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 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 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 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 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 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律师解答
此案当事人李小霞的人身损害行为发生在工作 期间,属于工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李小霞在住 院期间,单位应正常发放其工资。李小霞的工伤经 认定后,还可取得治(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康复治疗费; 辅助器 具费; 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伤残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