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现数量逐年上升,纠纷成因复杂、矛盾内容多样、急易激化升级,广大妇女群众对妇联组织在调解家庭纠纷中发挥更大作用有了新期盼和新要求。为了服务稳定大局,顺应妇女期待,化解家庭纠纷,调处家庭矛盾,省妇联与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省县级妇联将普遍成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主任由妇联分管领导担任,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业务指导。
《意见》对妇联组织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和矛盾化解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对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调解员队伍的选聘、调解室的建立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保障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有序运作,随《意见》一并下发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及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卷宗,明确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调解原则、调解范围、调解程序、档案管理等事项。 今后,妇女群众就赡养、扶养、抚养、继承等婚姻家庭纠纷及双方自愿调解的其他民间纠纷,可以选择在各级婚姻家庭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婚姻家庭人民调解委员会将通过调解婚姻家庭纠纷,进一步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引导家庭成员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平安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