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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委办公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
时间:2012-05-31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近日,兰州市委办公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出台为进一步推动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在我市的全面实施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县区要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建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机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齐心协力、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实施意见》在健全小额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筹措担保基金、利息垫付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各县区政府于5月底以前至少建立一家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并鼓励乡镇成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建立覆盖全市的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平台。按照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筹措的要求,以1:1:1的方式注入,每个县区至少筹措担保基金500万元。对于从事设施农业项目且诚信度高、还贷有保证的农村妇女,按照财政部等四部委《通知》精神,原则上可以不提供反担保。县区政府要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垫付利息资金,对当年新发放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逾期3个月未到位的,先由市县财政部门垫付。《实施意见》还要求协调保险机构为贷款妇女提供农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产品,切实增强贷款妇女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将贷款到期还款率控制在95%以上。《实施意见》对我市全面开展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为我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取得实效提供了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