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县妇女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工作得到有效落实,逐步建立和形成了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一是切实保障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机会。我县在公务员考录中,除特殊行业可规定录用人员性别比例以外,其他单位均不设置性别限制。通过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签约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民生实事就业项目、公开选拔高校毕业生从事“三支一扶”和“进村社区”服务等多种渠道,全县共有3167名大中专毕业生实现就业,其中女大学生就业1806名,占57.03%。二是加强女性就业指导、援助和创业培训。充分发挥劳动保障职能,加强就业培训和政策援助,有效维护妇女劳动权益。近年来,我县为2070名下岗失业女职工和零就业家庭女成员安置了公益性岗位;为1599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女职工发放创业贷款5126万元,并享受税费减免政策;为2.4万名农村创业妇女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7.3亿元。三是加大妇女各项社会权益保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动员女职工依法参保等措施,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利的落实。每年都组织人社、公安、民政、国土、司法、工会等部门、单位开展妇女权益保护专项检查,共检查各类用工单位45户,均未发现有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现象;共排查受理各类劳动纠纷53起,涉及人数602人,其中妇女280人,追讨拖欠工资472万元,有效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行为,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至目前,全县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分别为3138人、23692人、4402人、2622人、1766人,分别占总人数的40.5%、42%、32.7%、26%、22.2%。四是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有女职工10人以上的企业中推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把女职工的劳动权利、特殊利益以及政治、文化、教育、发展等权利都列入了合同之中,全县现有的149家非公企业组织中有118家签订了专项集体合同,覆盖女职工1246人。大部分规模企业基本上能够落实有关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并依法对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予以照顾。多年来,未发生女职工劳动纠纷投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