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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离婚,法院判决两人的孩子小明由母亲张某抚养,父亲李某享有探视权。然而,李某在一次探视过程中,强行将小明带离张某的住所,并拒绝将孩子送回。张某多次要求李某归还孩子未果,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禁止李某继续实施抢夺孩子的行为。
02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张某作为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小明的人格权造成了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出具了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李某继续实施抢夺孩子的行为,并要求其立即将小明送回张某处。此外,法院还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警告其若再有类似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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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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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提示
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尤其是涉及孩子的问题,一定要保持冷静和理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尊重法律、尊重孩子的权益。抢夺、藏匿孩子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更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在离婚诉讼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这种情形会作为对其不利的因素,法院将优先考虑由另外一方抚养。也就是说,企图通过抢夺、藏匿孩子来争取抚养权,不仅违法,还可能适得其反。此外,藏匿孩子的一方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罚款甚至拘留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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