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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姐学法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人
时间:2025-02-13 来源: 作者:甘肃省妇联网络及新媒体中心出品 浏览次数:

陇姐学法 | 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人




陇原姐妹们,大家好。在婚姻家庭纠纷里,抢夺、藏匿孩子的现象时有发生,很多人却没意识到这是严重违法的行为。今天就让我们一起通过具体案例来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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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离婚,法院判决两人的孩子小明由母亲张某抚养,父亲李某享有探视权。然而,李某在一次探视过程中,强行将小明带离张某的住所,并拒绝将孩子送回。张某多次要求李某归还孩子未果,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禁止李某继续实施抢夺孩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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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张某作为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小明的人格权造成了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出具了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李某继续实施抢夺孩子的行为,并要求其立即将小明送回张某处。此外,法院还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警告其若再有类似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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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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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提示

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尤其是涉及孩子的问题,一定要保持冷静和理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尊重法律、尊重孩子的权益。抢夺、藏匿孩子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更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在离婚诉讼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这种情形会作为对其不利的因素,法院将优先考虑由另外一方抚养。也就是说,企图通过抢夺、藏匿孩子来争取抚养权,不仅违法,还可能适得其反。此外,藏匿孩子的一方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罚款甚至拘留等法律责任。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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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妇联权益部供稿

省妇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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