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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女士与丈夫张先生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张先生名下。后来双方感情破裂,张先生在未告知李女士的情况下,擅自将房产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李女士得知后,认为自己对该房产享有权益,张先生的行为侵犯了她的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追回房产。
02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未经李女士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但考虑到第三人是善意购买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过,李女士有权要求张先生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李女士因房屋出售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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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04
普法小提示
在婚姻生活中,对于重大财产决策,如房产买卖、大额投资等,夫妻双方应充分沟通,共同作出决定。同时,要注意保存与财产相关的证据,如购房合同、出资证明等,以便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有力举证。若不幸遭遇类似案例中的情况,应冷静应对,及时寻求法律帮助。虽然善意第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情况难以改变,但可依据法律要求擅自处分财产的配偶给予相应赔偿。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