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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姐学法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依法受保护
时间:2025-03-14 来源: 作者:甘肃省妇联网络及新媒体中心出品 浏览次数:

陇姐学法 |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依法受保护





陇原姐妹们,大家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一方将大额财产赠与第三者,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呢?赠与的财产还能要回来吗?今天就让我们一起通过具体案例来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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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女士与丈夫张先生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张先生名下。后来双方感情破裂,张先生在未告知李女士的情况下,擅自将房产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李女士得知后,认为自己对该房产享有权益,张先生的行为侵犯了她的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追回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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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未经李女士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但考虑到第三人是善意购买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过,李女士有权要求张先生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李女士因房屋出售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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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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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提示

在婚姻生活中,对于重大财产决策,如房产买卖、大额投资等,夫妻双方应充分沟通,共同作出决定。同时,要注意保存与财产相关的证据,如购房合同、出资证明等,以便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有力举证。若不幸遭遇类似案例中的情况,应冷静应对,及时寻求法律帮助。虽然善意第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情况难以改变,但可依据法律要求擅自处分财产的配偶给予相应赔偿。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