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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姐学法不得因女性怀孕而解除劳动关系权
时间:2025-04-03 来源: 作者:甘肃省妇联网络及新媒体中心出品 浏览次数:

陇姐学法 | 不得因女性怀孕而解除劳动关系权





陇原姐妹们,大家好。2024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提出“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技能培训、职业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健全生育保障、普惠托育、就业扶持等支持体系,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然而,就业性别歧视现象仍时有发生。今天就让我们一起通过具体案例来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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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女士入职某物业公司任物业管理监控员,月工资415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不久陈女士怀孕,物业公司得知后拒绝其进入工作场所,陈女士邮寄《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通知书》,物业公司签收后未回应。陈女士遂以平等就业权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多项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物业公司辩称双方纠纷属劳动争议,且解除劳动关系是因陈女士迟到等违反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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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辞退陈女士的真实原因是其怀孕,构成对陈女士平等就业权的侵害,判令物业公司向陈女士作出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孕期工资损失3050元、未休产假工资损失19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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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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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提示

法律赋予女性平等就业权,涵盖招录及劳动合同履行全过程,用人单位不得因女性怀孕等原因予以歧视性对待或解除劳动合同。在求职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对于女性而言,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就业权益,求职时若遭遇性别歧视,要敢于维权;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摒弃性别歧视观念,以能力和业绩为标准招聘、晋升员工,同时,要建立健全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营造公平、包容的职场环境。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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