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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姐学法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时间:2025-04-17 来源: 作者:甘肃省妇联网络及新媒体中心出品 浏览次数:

陇姐学法 |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陇原姐妹们,大家好。在追求平等与公正的现代社会中,女性公平就业不仅关乎个体的职业发展与经济独立,更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关键标尺。今天就让我们一起通过具体案例来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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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大学毕业生林女士应聘某公司的市场营销岗位。在面试过程中,林女士各项表现出色,专业能力也得到面试官认可。但一周后,林女士却收到公司以“该岗位更适合男性”为由的拒录通知。林女士认为自己遭遇性别歧视,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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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女士专业及能力符合岗位要求,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岗位仅适合男性,判定公司行为构成就业性别歧视,判决公司向林女士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林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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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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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提示

女性公平就业权,是劳动权益的核心部分,严禁基于性别的就业歧视。从求职伊始,到职业发展的各个阶段,女性都应享有平等获取工作机会、同等取得劳动报酬、平等晋升空间等权利。这不仅体现了对女性个体价值的尊重,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作为求职者,若怀疑遭遇性别歧视,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招聘信息、面试记录、沟通邮件、拒绝录用通知等,为后续可能的维权行动做好准备。作为用人单位应摒弃性别偏见,树立公平、公正的用人理念,认识到女性在职场中的独特优势和价值,以能力和岗位适配度作为招聘和任用员工的标准。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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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妇联权益部供稿

省妇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