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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姐学法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严惩处
时间:2025-04-24 来源: 作者:甘肃省妇联网络及新媒体中心出品 浏览次数:

陇姐学法 | 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严惩处





陇原姐妹们,大家好,随着性教育的逐渐普及,青少年对性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认识,但在现实生活中性侵和猥亵未成年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被伤害的青少年儿童,轻则抑郁留下巨大心理创伤,重则自杀结束生命,重视性侵未成年人的危害,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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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与同案被告人李某经共谋,由李某到河南省某县的初中学校寻找女生供赵某奸淫,李某纠集多人,采取殴打、威胁、恐吓、拍下体照片威胁等手段,先后强迫被害人朱某某等在校初中女学生与赵某发生性关系,共计25人32起,其中幼女14人19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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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依法核准被告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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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视为强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情节恶劣(如多人轮奸、公共场所强奸等);2.强奸多人(三人以上);3.当众强奸(在公共场所或使他人知晓)4.二人以上轮奸;5.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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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提示

当性侵猥亵等恶性事件发生时,未成年及其父母应当保留证据,如相关监控记录、衣物、聊天记录、医院鉴定等,立即报警。联系当地妇联或司法援助机构寻求帮助,司法机关会对被害人的相关隐私信息进行保护,不用担心信息泄露。未成年性教育任重而道远,父母以及青少年都有了解未成年性侵危害及防范的必要,为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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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妇联权益部供稿

省妇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