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陇原姐妹们大家好,在现实社会的婚姻生活中,由于年轻夫妻并不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往往由双方父母提供相应的经济支持,例如购房、买车等大额开支。因此也引发了在离婚时财产分割环节无法达成一致的问题,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一下实务中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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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与余某在婚后由余某父母资助购房,余某以其名义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办理按揭贷款;购房后购置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以及装饰装修等费用由李某操办。后因俩人感情不和,李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对案涉房屋认定为余某父母对余某的赠与,判定归余某所有,由余某还贷的部分对李某作出一半补偿,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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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将该房屋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并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且对房屋增值部分也进行了分割,二审法院改判该套房屋归余某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其继续偿还,并对李某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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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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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提示
对于婚后共同还贷以及房屋的增值部分,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分割价值的计算应该为共同还贷部分÷房屋购买时价值×房屋增值后的价值÷2,最终得出的数额才是对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款项。司法实践中也本着便利和相对公平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对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按揭贷款办理在该方子女名下的情形,考虑一方父母所作贡献以及还款便利,一般判决所有权归属该方,由该方对另外一方作出相应补偿。父母在帮助子女买房时也要明确自己心意,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抑或是出借的借款,避免离婚时因首付款性质发生争议。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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