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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姐学法抢夺藏匿孩子不可取
时间:2025-07-31 来源: 作者:甘肃省妇联网络及新媒体中心出品 浏览次数:

陇姐学法 | 抢夺、藏匿孩子不可取




陇原姐妹们大家好!在涉及子女抚养的纠纷中,一个令人痛心的现象是:无论处于哪个阶段,是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后,还是在离婚诉讼进行中,甚至在稍有家庭矛盾但尚未提起离婚诉讼时,未获得抚养权或对抚养权有争议的一方或其近亲属非法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法律并非对此束手无策!今天,我们就通过一则典型案例,来了解法律如何破解这一难题,保护孩子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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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颜某(男)与罗某(女)登记结婚,2022年罗某生育双胞胎子女颜大某和颜小某,一家人共同居住在A省,后因家庭矛盾无法调和,2024年3月,颜某及其父母、近亲属等人将颜大某强行带离住所并带至B省与颜某父母共同居住。经过多次沟通无果,颜某拒绝将孩子送回,罗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法院裁定颜某将孩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颜某抢夺和藏匿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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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权利,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重要人格权益。颜某的抢夺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子女颜大某的人格权,如生活安宁权、被妥善照护权等,也侵害了罗某依法享有的监护权利。因此,罗某的申请符合《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条件,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最终法院裁定:1.颜某应于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颜大某送回至A省原住所;2.禁止颜某实施抢夺、藏匿颜大某或擅自将其带离住所的行为。

裁定作出后,法院组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并现场督促颜某购买了将颜大某从B省接回A省的车票,确保裁定得到及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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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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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提示


对于抢夺、藏匿子女而形成的抚养状态,是一种非法的事实状态,不因时间的持续而合法化,并且该行为强行改变了未成年子女惯常的生活状态和亲人陪伴,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伤害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于诉前、诉中、判后甚至分居的各类阶段,核心在于及时制止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侵害行为,快速恢复子女原状或禁止侵害。除此之外,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还可以选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处理。另外,在离婚诉讼中,如一方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家暴、虐待、遗弃、赌博、吸毒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的,法院也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姐妹们,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更不应成为家庭矛盾的牺牲品。抢夺、藏匿是对孩子最深的伤害,也是法律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当您或您身边的姐妹遭遇此类困境,请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及时行动,依法维权,才是对孩子最深沉的爱与保护!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END

省妇联权益部供稿

省妇联宣传部

省妇联网络及新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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