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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姐学法识破伪装毒陷阱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驾护航
时间:2025-10-23 来源: 作者:甘肃省妇联网络及新媒体中心出品 浏览次数:

陇姐学法 | 识破“伪装”毒陷阱 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驾护航



陇原姐妹们,大家好!毒品对未成年人的侵害从未有过片刻停歇。当下,毒品更是以高度迷惑性的面貌悄然逼近未成年人。它们伪装成“奶茶”“跳跳糖”等常见零食,又或在环境杂乱的酒吧里,被不法分子偷偷混入酒水饮料之中。这都是利用未成年人好奇心强、辨别力弱的特点,对他们实施引诱。新型毒品危害极大,不仅会严重损伤身体,还会引发幻觉、精神分裂等严重心理疾病,彻底摧毁未成年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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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17岁女孩王某婷,外号“小丫头”。3年前,她在一次朋友聚会上接触到“上头电子烟”后,便多次购买含有依托咪酯、异丙帕酯等毒品成分的上头电子烟(依托咪酯等成分具有很强的成瘾性及毒害性),还在多名未成年人的协助下进行分销,从中赚取高额利润。在被其中一名未成年人家长发现并举报后,警方在宾馆内将4名涉嫌吸食新型毒品的未成年人抓获,以王某婷为主要头目的贩毒团伙也浮出水面。最终,警方共抓捕12名贩毒犯罪嫌疑人及三十多名吸毒人员,具体判决因涉及未成年人并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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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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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提示

法律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涉毒行为秉持零容忍的态度,即便初犯也难逃刑责。防范未成年人吸毒需要家校社协同发力。家长应关注孩子的社交圈,警惕“免费体验”“新潮刺激”等说辞,发现电子烟、不明饮料等可疑物品要及时干预。未成年人更要筑牢自我防线:不接受陌生人的食物饮品,拒绝同伴的涉毒引诱,不去混杂的娱乐场所,遇到可疑情况及时向家长、老师或警方求助。要知道,毒品陷阱再隐蔽,只要保持警惕就能识破。 守护未成年人远离毒品,就是守护国家的未来。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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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妇联权益部供稿

省妇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