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陇原姐妹们,大家好!国家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女职工实行 特殊劳动保护, 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孕期女职工,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知情辞退女职工,这种行为合法吗?下面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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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某女职工入职某公司,担任零售商品经理。随后,公司口头告知她,因部门撤销,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2024年8月15日,公司向该职工发出书面通知,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024年9月4日,该女职工到医院验血检查,提示有早孕可能;同月20日复诊时,彩超检查报告显示“早孕(约49天)”。 据此,该女职工主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已怀孕,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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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公司并未与女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实质协商,而是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女职工2024年9月20日的彩超报告证实,在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其已处于怀孕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法院判决支持女职工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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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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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提示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到这里,感谢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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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妇联权益部供稿
省妇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