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Pc
isPad
isPhone
当前位置: 首页 >  权益维护 >  典型案例 > 
陇姐学法消防红线不可越违法必追责
时间:2025-11-13 来源: 作者:甘肃省妇联网络及新媒体中心出品 浏览次数:

陇姐学法 | 消防红线不可越 违法必追责




原姐妹们,大家好!“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这句警示,不仅是消防安全的行动指南,更被明确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每个公民、每家单位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消防安全无小事,既关乎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的稳定根基。

01



案件简介

2025年6月22日,消防救援机构在核查高层住宅小区消防通道占用举报时,发现周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停放在消防车通道上,影响消防车通行。执法人员当即进行劝阻,明确告知该行为违法并要求其立即驶离,但周某拒不配合,反而熄火锁车后欲强行离开。就在执法人员决定强制拖移车辆时,周某竟用身体阻挡拖车,妨碍执法,随后公安民警到场并多次警告,他仍拒不配合。

02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结合周某拒不整改的情节,公安机关对其处以罚款500元;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责令其支付200元车辆代履行(拖车) 费用。同时,因其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03



普法小提示

现实中,许多火灾悲剧的根源,都是对消防法规的漠视。商铺违规占用消防通道堆放杂物、居民在家中私拉乱接电线、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这些看似“不起眼”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更在无形中埋下“定时炸弹”。只有让每个人都真正读懂消防法规的“刚性”,认清违法行为的“代价”,才能切实从“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我会安全”,共同织密全社会的消防安全防护网。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到这里,感谢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END

省妇联权益部供稿

省妇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