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陇 原姐妹们,大家好!“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这句警示,不仅是消防安全的行动指南,更被明确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每个公民、每家单位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消防安全无小事,既关乎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的稳定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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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25年6月22日,消防救援机构在核查高层住宅小区消防通道占用举报时,发现周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停放在消防车通道上,影响消防车通行。执法人员当即进行劝阻,明确告知该行为违法并要求其立即驶离,但周某拒不配合,反而熄火锁车后欲强行离开。就在执法人员决定强制拖移车辆时,周某竟用身体阻挡拖车,妨碍执法,随后公安民警到场并多次警告,他仍拒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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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结合周某拒不整改的情节,公安机关对其处以罚款500元;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责令其支付200元车辆代履行(拖车) 费用。同时,因其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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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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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提示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到这里,感谢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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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妇联权益部供稿
省妇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