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张突如其来的借条,竟让不知情的配偶背上巨额债务。”在婚姻关系破裂的关口,这类由虚构债务引发的纠纷并不鲜见。

01
案件简介
余某与吴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2023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及债务都进行了分割,2024年袁某向法院诉称吴某等人欠其款项120万元,因借款发生在吴某与余某婚姻存续期间,法院判决妻子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余某对该债务完全不知情,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上级法院认为原判决将其前夫吴某的工程欠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妥,要求予以改判。
02
审理结果
法院经再审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袁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他和吴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发生,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应当是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条件的,袁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吴某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驳回其要求吴某的妻子余某承担责任的请求。
03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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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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