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陇原姐妹们,大家好!女职工生育保险是维护女性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制度,其保障价值体现在多重维度。有助于缓解家庭育儿经济压力,避免因生育陷入经济困境。生育保险由单位统一缴纳,其强制参保属性明确了单位对女职工生育权益的保障责任,避免单位因“生育成本”对育龄女职工产生招聘、晋升歧视,为女职工平等就业提供制度支持。同时传递对女性生育贡献的认可,推动形成尊重女性、支持家庭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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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张女士入职某公司以后未满一年即怀孕,单位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在其怀孕以后单位虽同意休产假,但拒绝缴纳生育保险。为申领生育津贴,张女士自己垫付了本应由单位承担缴纳的生育保险部分。产假结束以后,张女士和公司沟通离职,但公司拒绝向其返还单位应缴的部分社保费用,张女士不服公司处理结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垫付的生育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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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二者属于因垫付资金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畴,缴纳社保生育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劳动者自行垫付的社保资金属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部分,用人单位拒不返还的,构成不当得利,支持张女士的诉求,判决用人单位于收到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女士返还垫付的生育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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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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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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