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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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马某(男)与苗某(女)确定恋爱关系后,即租房共同生活,双方已见过家长并有明确的结婚意愿。因苗某学历和家庭条件优于马某,马某常以“缺乏安全感”为由,长期限制苗某的社交自由,要求其随时报备行踪,并通过持续辱骂、贬低人格、情感勒索等方式实施精神控制。这种长期摧残导致苗某多次产生轻生念头,最终因不堪忍受辱骂而服药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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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双方虽未办理婚姻登记,但已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马某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马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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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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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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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提示

法律对“家庭成员”的认定,已不仅局限于“婚姻登记”这一形式,而是回归到“共同生活”的实质。这既是对社会现实的有力回应,也是对每个人人身权利的坚定守护。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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