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社局、妇联,省妇女“巾帼建功”“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有关行业及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事业和妇女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妇女十二大确定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女性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广大妇女“巾帼心向党·建功新时代”的热情和动力,引领广大妇女在参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和发展,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巾帼力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妇联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 甘肃省巾帼文明岗: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中以女性为主体的处、科(室);行业单位的女性班组、岗台、车间、站所、生产线等;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中以女性为主体的商户(店)、小组、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示范基地、脱贫、双创基地等。
2. 甘肃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农村妇女素质,促进妇女创业就业、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群体;在关注妇女民生、推动妇女发展中提供政策支持和有效服务的涉农部门优秀团队。
3. 甘肃省巾帼建功标兵:各行各业中立足本职,争创一流,为推动城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做出贡献的优秀女性个人。
(二)表彰名额
甘肃省巾帼文明岗100个、甘肃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50个、甘肃省巾帼建功标兵100名。具体推荐名额见分配表(附件2)
二、 评选条件
(一)甘肃省巾帼文明岗评选条件
1.全体成员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2. 全体成员始终走在时代前列,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四有”“四自”精神,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突出,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中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3. 原则上女性应占60%以上。领导班子至少有一名女性。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
4.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有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争创计划、创建标准,学习培训制度,档案健全,管理机制完善。将创建活动纳入文明建设和女性人才培养规划,统一部署推进。在醒目的场所亮身份、亮承诺、亮标准,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畅通,为女性服务大局、奉献社会、争创一流营造良好氛围。
5.积极参与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受到公众好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甘肃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妇女发展需求,为促进妇女发展提供支持、营造良好环境。
2.组织引领妇女创业就业、脱贫攻坚成效显著。
3.关注妇女发展,关爱留守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为妇女平等参与发展、共享改革成果提供有效保障和服务。
(三)甘肃省巾帼建功标兵评选条件
1. 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2.积极投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伟大实践,贯彻新发展理念,在参与“创业创新巾帼行动”“巾帼脱贫行动”“乡村振兴巾帼行动”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工作扎实,爱岗敬业,勇挑重担,吃苦在先,乐于奉献;刻苦攻关,开展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在创新创业中成绩突出;立足岗位、履职尽责,热心为民服务,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表现优秀的陇原巧手、陇原妹经纪人、巾帼农业示范基地负责人、巾帼扶贫车间带头人。
4.原则上近5年内单位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评为优秀等次或其他以上表彰奖励。
曾获得全省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称号的,不参与以上三个奖项的评选。
三、评选程序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评选表彰工作遵循“两审三公示”工作程序。
(一) 单位推荐。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
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拟推荐对象,对拟推荐的集体和个人在政治和业绩表现方面逐一审查,严格把关,推荐机关或事业单位的集体和个人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和计生健康等部门的意见(原则上集体须征求对班子的意见);推荐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拟推荐对象在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照管理权限报送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州人社部门和妇联。
(二) 初核初审。省级主管部门,市州人社部门和妇联负责
对评选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相应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州人社部门、妇联联合行文上报全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复核复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复审后,由全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召开联审会议,研究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正式确定表彰对象。
四、工作要求
(一)注重向基层一线倾斜。在评选过程中注重向生产和服务一线的劳动妇女和集体(班组)倾斜,不评选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的集体和个人,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县处级干部参评比例不得超过20%。基层一线的女职工、女农民参评比例应达到50%以上,妇联系统干部参评比例不得超过15%,干部参评比例不得超过10%。不同时推荐集体及其负责人为拟表彰对象。
(二)注重城乡统筹平衡。各地妇联组织推荐评选时,注重统筹平衡城乡参评比例。各地妇联组织推荐时,须按照本地区农业人口比重或农业经济占当地经济比重考虑,总体涉农比例应达到40%。
(三)严格评选标准。评选工作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条件,优中选优,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其中,凡近5年内本单位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不能参加巾帼文明岗和先进集体的评选推荐;凡任期内本单位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原则上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推荐。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推荐对象材料实行自审负责制,各评选推荐单位要严把事迹材料审核关,防止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材料骗取表彰或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或个人,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和推荐名额。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抽查的方式对推荐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加强监督管理。
五、奖励办法
由省人社厅、省妇联对评选出的“甘肃省巾帼文明岗”“甘肃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甘肃省巾帼建功标兵”颁发荣誉证书。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社厅、省妇联成立了全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妇联妇女发展部,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七、进度安排
各市州、各单位于6 月21日前填写评选工作联系表(附件10)电子版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材料于2019年8月9日前报送,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3)、推荐工作报告(由各市州、县区人社部门、妇联联合行文上报)、推荐对象先进事迹材料、《甘肃省巾帼文明岗推荐审批表》(附件4)、 《甘肃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5)、《甘肃省巾帼建功标兵推荐审批表》(附件6)、《甘肃省巾帼建功标兵征求意见表》(附件7)、《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8)、《企业征求意见表》(附件9)、公示材料原件及公示结果说明。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考察情况,推荐意见,征求意见情况等。综合表现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工作态度、纪律等,文字要求准确精炼,反映工作中的一贯表现和重点事迹。所有推荐材料请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一式3份,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规范、客观真实地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更改格式。表格电子版在“甘肃妇女网”网站下载。
联 系 人:张海涛 陈雅昕
联系电话:0931—8270592
通讯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284号省妇联妇女发展部
邮 编: 730030
传真电话:0931—8270592
电子邮箱: gsflfzb@126.com
附件:1.全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
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3.推荐对象汇总表
4.甘肃省巾帼文明岗推荐审批表
5.甘肃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6.甘肃省巾帼建功标兵推荐审批表
7.甘肃省巾帼建功标兵征求意见表
8.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9.企业征求意见表
10.评选工作联系表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妇女联合会
2019年5月 14 日
附件下载:
全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副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