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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池县妇联函请县法院发出首张人身保护令
时间:2016-06-29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2016年6月17日,华池县人民法院根据依据《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向家庭暴力加害人李某(高某丈夫)发出“人身保护令”。这是我县自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施行后,由县妇联函请、县人民法院发出的第一张“人身保护令”。

       6月12日,华池县妇联接到柔远镇城关村居民高某反映,她与丈夫李某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而遭受其家庭暴力,6月3日,仅因未及时接听丈夫电话再次遭受毒打。事发后,她第一时间向“110”报警。为了能更好的保护高某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县妇联工作人员对高某的伤情进行了查看,因伤情较重,建议其入院治疗,同时对高某就《反家庭暴力法》、《婚姻法》相关条款进行了宣传和讲解,鼓励高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期间,县妇联对高某夫妇还进行了心理疏导和耐心劝说,为防止遭受二次伤害,建议县人民法院对高某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在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建议函发出当日,县法院便与县妇联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情进行调查取证。据了解,高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已经有两个孩子,大儿子今年参加高考,为了不影响孩子考试,遭受到殴打后,她一直在家休养,考试结束后才入院治疗。高某向家事调查官出示了手机照片,照片显示脸部有明显殴打痕迹,脚部有大块的青肿,自称自己全身不适,身心受到巨大的伤害。面对妇联娘家人和家事调查官,高某声泪俱下的控诉着这几年受到的委屈,李某不止一次动手,每次她都考虑孩子和维护家庭和睦稳定,一个人默默地隐忍。谁料想这次李某变本加厉,只是未接听电话,就对她拳脚相加,共同生活中根本不拿她当人看,惧怕再次遭受到家暴,口头向县法院申请对她进行人身安全保护。

       调查取证后,县法院当即受理。在审查过程中,传来被申请人李某核实情况,当场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6月17日,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出裁定,发出 (2016)甘1023民保令1号裁定书,具体明确:禁止李某对高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如被申请人李某违反上述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本裁定有效期三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李某在收到裁定书后,当即表示:原本以为夫妻之间的打闹,无伤他人,现已触犯了法律,今后一定改正自己的错误,严格执行裁定书内容,不再实施家庭暴力。随后,县妇联、申请人居住的社区居委会和派出分别收到了县法院送出的高某受家暴一案民事裁定书,以共同监督李某的行为,形成了多方联动的工作模式和保护机制,共同为申请人撑起一道法律的保护屏障,全方位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